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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胎儿能否主张抚养费赔偿?
作者:章燕专业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9日
 【案情】

  2017年10月王某男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车主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家属在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同时一并主张了尚未出世的胎儿的抚养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孩子的出生存在必然性,当胎儿顺利转化为婴儿的时候,他就具有公民的相关权利。因此要求赵某赔偿其抚养费的要求合法。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国《民法通则》第19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其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条文中“死者生前抚养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包括父亲死后出生的遗腹子。故本案的胎儿即属于遗腹子,故支付该部分抚养费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虽是将来才能出生的人,但胎儿利益属于任何人都有权享有的生命法益,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权益应受到同等的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承认胎儿的继承权,前提是胎儿出生后存活。其实胎儿在出生后应享有的权利很多,不限于继承权,例如受抚养权,而抚养人首先是其父母,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胎儿出生前死亡,就无法履行其抚养义务,胎儿在出生后即丧失了受抚养的权利,这对其正常生活的人身利益是有重大损害的,因此胎儿在出生后有权利请求造成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侵权人赔偿其生活费损失,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赔偿项目中应包括出生后存活婴儿的全部(在父母双方均因侵权行为死亡时)或部分生活费(父母一方因侵权行为死亡时)。因此,将未出生的胎儿纳入被扶养人的范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同时这也是法律规定人性化的重要体现。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给予胎儿(遗腹子)权利特殊保留,是对胎儿权利的有力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